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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6-09-02 15:59   审核人: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妇联组织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国妇联重新修订了2004年12月13日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试行)》。修改后的《条例》和《规定》已经全国妇联十届二次执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在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广大女职工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第五条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妇女委员会分会、妇女小组。县级以上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指导所属部门和系统的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推举产生。

第七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推选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委员人数较多的,可推选常委若干名,组成常委会。妇女委员会换届、妇女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上一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八条成立或撤销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或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部署的工作,推动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增进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之间及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本单位群众工作; 

(三)加强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和“女性素质工程”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四)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协助所在单位以及有关部门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 

(五)宣传、表彰妇女先进典型,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妇女联合会推荐妇女人才,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四章妇女工作者

第十一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干部专兼职结合,工作任务列入单位干部岗位职责内容。

第十二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的基本条件是: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协调管理能力,热爱妇女工作,有较高威望。

第十三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是党员的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委员会议。

第十四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享受本单位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五章

第十五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列入单位财政预算; 

(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纳入单位成本,专款专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扩大经费来源。 

第六章

第十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机关和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本条例也适用于各类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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