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党字[2013]6号
校内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长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长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工作暂行办法》、《长春大学院(部)级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3月16日长春大学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长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2.长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工作暂行办法
3.长春大学院(部)级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
中共长春大学委员会
2013 年3月20日
附件1
长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 2013年 3月 16日 长春大学第二届教代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学校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渠道,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为促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长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教代会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二章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教代会执委会提名,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或经学校党委批准。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负责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三)对提案的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
(四)对提案处理的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并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
(五)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等工作。
(六)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先进提案承办单位”。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必须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举行全体会议,进行提案审查,研究提案办理情况,准备提案工作报告。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七条教代会代表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撰写提案前需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提案应该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提案可由正式代表提出,也可以代表团名义提出。
第九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案由、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第十条提案格式
(一)正式代表提出的提案,须由1位代表提出,2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且每位提案人、附议人都应在书面的提案表上亲笔签名。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团长签字。
(二)提案人可以提出提案类别和承办单位的意向。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2.提案理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根据和情况分析,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3.整改建议,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四)为保证提案质量,符合规范,每个提案须同时递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提案征集时间
(一)每年教代会召开前征集1次提案。
(二)提案征集的时间一般为教代会开幕前1个月至教代会开幕。
(三)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作书面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提案的审核
第十二条各代表团收到代表提案后,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提案进行预审查,然后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 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 属于学术研讨。
(三) 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
(四) 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
(五) 内容空泛、建议笼统。
(六) 学校职权范围之外。
(七) 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根据提案内容,归口办理,由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学校办公室负责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对涉及2个或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人。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人。
第十七条提案的处理实行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承办负责制。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代表提案,并在2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如情况复杂不能在期限之内办理完毕的,可适当延期,但应在年内办复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九条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对
部门难以解决或回答的提案,可请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商议决定。
第二十条对提案复文的要求
(一)在复文上须注明“办理结果”,明确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的,标明“留作参考”或“不可行”。
(二)对办理结果列为“正在解决”、“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提案,在办理结束后要进行再次答复,把跟踪办理情况向提案人作进一步说明。
(三)提案复文要按统一格式行文,一式二份,一份给提案者,一份抄送提案工作委员会。复文中要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加盖复文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中反映学校亟待解决、教职工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学校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巡视、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六章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三条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先
进承办单位”,并由学校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优秀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题好。提案内容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
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立意高。提案在近期内虽难以实现,但富有改革创新意识,对学校今后建设与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并被学校所重视。
(三)合规范。提案符合要求,做到一事一案,一案一表,案名、案由、建议等各项要素齐全,条理清晰。书写规范,打印或用档案墨水书写,
字迹端正,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齐全。
(四)可操作。提案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可信,实事求是。提出的建议符合学校目前的经济状况和物质条件,措施具体,便于办理,具有可操作性。
(五)效果好。通过该提案的办理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先进承办单位”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对学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重视提案承办工作,不推诿,不拖延。
(二)承办提案数量较多,办理提案措施得力,讲求实效,注重质量。
(三)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四)提案办理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提案人满意。
(五)对落实难度较大的提案,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去落实。
(六)通过承办提案,促进学校与本单位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2
长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巡视工作暂行办法
( 2013年 3月 16日 长春大学第二届教代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长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是教代会职能的延伸,是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
第二条巡视的指导原则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和行政指导下有组织地开展巡视;
(二)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的决策开展巡视;
(三)依照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年度工作安排开展巡视;
(四)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巡视。
第三条巡视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或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教职工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
(四)校务、院务公开的开展情况;
(五)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
(六)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工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巡视的工作计划制订
(一)校工会作为学校教代会执委会的办事机构,每年应将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列入工作计划,作为常规性工作认真组织落实。
(二)教代会执委会根据学校年初总体工作部署和安排,通过调研,提出当年巡视工作的主要内容,经教代会执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教代会在闭会期间如有15名以上教代会代表联合提出议案或3个教代会代表团联合提案时,教代会执委会应组织对该议案、提案的巡视。
第五条巡视的工作程序
(一)制订巡视方案。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根据巡视内容,制订相应的巡视方案,经教代会执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组建巡视组。巡视组由教代会执委会根据巡视工作的内容进行组建,其负责人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委派相关人员担任。巡视组成员人数原则上应在10人以内,根据需要,巡视工作可邀请部分相关专业人士参加。
(三)协调与通知。巡视前5个工作日,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将巡视工作的内容、任务、方式和注意事项等通知巡视组成员。教代会执委会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巡视单位,告之巡视工作的内容与形式。
(四)巡视检查。巡视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可采取“听、看、询、测、提”等方式进行。“听”,即听取被巡视单位的汇报和情况介绍;“看”,即查看实物、报表及相关资料等;“询”,即巡视组对巡视中见到的问题,当场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或质询;“测”,即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教职工对某项工作的满意度;“提”,即代表就巡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巡视报告。巡视团应对巡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巡视工作报告》。
(六)巡视结果的处理。教代会执委会将审议后的《巡视报告》上报学校领导并通报给被巡视单位。对涉及需要进行整改的,被巡视单位要及时制订整改措施,必要时向教代会执委会和巡视代表进行报告。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负责相关材料的归档。
第六条巡视的工作纪律
(一)巡视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得干预被巡视单位、部门的具体工作。
(二)巡视组不处理具体问题,对被巡视单位、部门的工作以及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三)巡视组成员要深入实际,联系师生,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
(四)巡视组成员要认真听取情况,深入调查分析,客观公正地反映真实情况。
(五)巡视组成员应严格要求自己,保守工作秘密,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尊重和支持代表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支持、配合代表巡视。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程序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试行,解释权属学校教代会执委会。
附件3
长春大学院(部)级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
( 2013年 3月 16日 长春大学第二届教代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大会制度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
《长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院(部)级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学校院(部)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四条各院(部)级单位一律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工大会)。
第二章教工大会职权
第五条教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年度工作报告,听取本单位财务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及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单位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本单位绩效工资、奖酬金分配方案、生活福利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事项;
(四)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民主监督、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对他们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予以奖励或处分。
第六条教工大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尊重和支持院长(主任)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教育引导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章教工大会教工权利、义务
第七条教工大会教工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议案,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和监督;
(三)就教工大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单位行政工作提出询问;
(四)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
第八条教工大会教工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及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三)积极参加教工大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工大会决议,为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九条教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工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工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教工大会设大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组织、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教工大会由大会领导小组成员主持。
第十二条召开首届教工大会时,应成立大会筹备工作组,筹备工作组由本单位党组织、行政、工会负责人等组成,并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集并分类整理教职工提案。
(二)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起草会议主要文件。
(三)提出大会领导小组成员建议名单。
(四)提出大会日程、议程草案,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五)主持召开大会的预备会议,完成如下议程:
1.听取本次教工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2.审议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3.通过大会议程;
4.通过大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教工大会主要议程:
(一)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二)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三)分组组织讨论;
(四)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五)公开本单位“院(部)务公开”的相关内容;
(六)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及有关方案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教工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问题需要提交大会讨论的,由本单位工会提出,经本单位党组织同意后,临时召开全体教工大会。
第五章教工大会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教工大会闭会期间,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为其工作机构,工会主席负责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年度大会的具体筹备和会务工作;
(二)向广大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
(三)督促落实大会决议和代表提案;
(四)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整理和管理教代会资料档案;
(六)完成教工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后勤集团、校医院等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参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