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妇委会:
为更好地发挥妇女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充分展示广大妇女积极向上、干事创业的良好精神风貌,激励广大妇女勤奋学习、爱岗敬业、创先争优、建功立业。经校妇委会研究决定,在全校开展评选“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岗位标兵、先进个人,巾帼志愿服务队、巾帼志愿服务优秀组织者、先进个人的活动。现将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一)评选范围:全校女师生员工
(二)评选名额:先进集体5个,岗位标兵5名,先进个人(按本单位女职工的10%评选)详见名额分配表,巾帼志愿服务优秀组织者和先进个人拟14人。
二、评选条件
(一)“巾帼建功”先进集体
积极参与“创先争优、巾帼建功” 活动,大力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立足本职建新功,争创一流做贡献,在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主动发挥作用,彰显妇女力量,推动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以女性为主体,女教工占本单位(院、部、系、室、科职工总数的60%以上,含60%),有团队精神,积极进取,团结向上,成员整体素质高,工作勤奋,勇于创新,成绩突出。
(二)“巾帼建功”岗位标兵、先进个人
1.政治立场坚定,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热爱本职工作、成绩突出;
3.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乐于奉献、积极进取,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业务水平高,服务意识强,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5.岗位标兵具备以上条件外,应具备思想进步、道德高尚、工作敬业、影响力极强,是学校发展建设的骨干力量,是妇女群众的优秀代表。
(三)“巾帼志愿服务队”
1.有规范的服务管理制度;
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3.有特色的志愿服务项目,坚持常态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2年以上,志愿者团队人数10人(女性占70%)以上,吸引力和凝聚力较强,社会影响广泛。
(四)“巾帼志愿服务”优秀组织者、先进个人
大力践行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积极参与、组织并带头参加一系列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时间30个小时以上,受到校内外的广泛关注与好评。
三、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评选工作要依据条件和名额,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采用自下而上组织推荐与群众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精心组织,严格把关。
(二)事迹材料要求,实事求是,事迹要真实、突出,文字简练,以写实为主。
(三)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报校妇委会,由校妇委会委员集体研究审定。
(四)评选结果将进行公示。
四、评选时间
2016年12月14日至12月19日为基层评选时间,12月21日将推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登记表上报校妇委会隋老师(综B1408室)。
附件:
1.长春大学“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登记表
2.长春大学“巾帼建功”岗位标兵登记表
3.长春大学“巾帼建功”先进个人登记表
4.长春大学“巾帼建功志愿服务队”登记表
5.长春大学“巾帼志愿服务”优秀组织者登记表
6.长春大学“巾帼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登记表
7.长春大学“巾帼建功”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长春大学妇女工作委员会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