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长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长春大学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范围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学校以基层党组织领导范围设置教代会代表团。选举代表团长一人。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递补。
第七条代表以代表团所属范围为单位,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的比例一般应为教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五。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获得所在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的当选。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换届选举时,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八条代表条件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可以当选为代表。一般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关心学校、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诚实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四)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九条代表的选举、增补
(一)代表的选举
1.由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选举代表的方案,报学校党委审查批准。
2.学校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3.各代表团按照分配名额,推荐代表候选人,经各单位选举后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
(二)代表的增补
1.由各选举单位向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提出增补代表的书面申请。
2.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对增补代表的申请做出决定,通知增补单位。
3.增补单位选举产生代表并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
(三)代表的选举、增补和撤换情况,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教工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教工代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及退休的;
(二)代表调离选举单位的;
(三)申请不再担任教职工代表被批准的;
(四)不履行教职工代表义务的;
(五)因违法违纪的。
教工代表资格终止后,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补选。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青妇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一般应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教代会决议,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公布。对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九条对没有被教代会通过的草案,有关部门可根据代表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然后提请教代会复议。
第二十条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提请教代会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教代会的筹备和召开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的筹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教代会工作机构提出召开教代会的请示报告,报送学校党委批准,由教代会工作机构同党政有关部门共同筹备。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召开前,应当提前1个月,由教代会工作机构向教职工代表公开代表大会的议题,发出征求提案的通知,并收集各代表团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的报告、提案等由教代会工作机构提前下发到各代表团讨论。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审议稿。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预备会议
(一)由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主持会议。
(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代表选举、增补情况的说明,确认代表资格。
(三)选举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
(四)通过教代会主要议程。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正式会议
(一)由执行主席主持会议。到会正式代表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二)做有关工作报告、做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说明和其它专题报告。
(三)教代会对有关工作报告和提交大会的各项议案讨论、审议。
(四)主席团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对报告、议案等做出修改后,向大会做出说明,并提出决议草案提请大会进行表决,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秘书处设在校工会,校工会主席兼任执委会秘书长。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法制订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补选和罢免办法草案,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主席团、专门小组(委员会)的设立方案,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审诉;
(五)负责民主管理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处理教代会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院(部)级教职工大会
第二十九条各院(部)级单位一律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和任务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在本单位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十条院(部)级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年度工作报告,听取本单位财务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及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单位发展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本单位绩效工资、奖酬金分配方案、生活福利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事项;
(四)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民主监督、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对他们的工作业绩进行评议,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予以奖励或处分。
第三十一条 院(部)级教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1/3以上教职工建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召开办法,执行《长春大学院(部)级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如与上级规定不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执行,原《长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同时废止。